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生工作,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适用于浙江中医药大学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浙江中医药大学。
第六条 学校代码:10344。
第七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
第八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中医药大学。
第九条 学校地址:滨文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548号,邮编310053)、富春校区(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高科路,邮编311402)。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订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宜做出决策。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章 招生计划与录取原则
第十三条 学校面向全国17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五条 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根据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录取。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七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2倍以内;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市、自治区),调档比例控制在当批次招生计划数的1.05倍以内。
第十八条 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对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方案的省(市、自治区),学校先行录取“平行志愿”考生,“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求志愿”录取。若征求志愿后部分专业仍未满额,则按照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降分录取或调整招生计划。
对未执行平行志愿投挡方案的省(市、自治区),学校录取工作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志愿投档顺序的有关规定。在第一学校志愿不满的条件下,则录取非第一学校志愿考生,非第一学校志愿的考生只能录取到本校前一志愿录取后未满额的专业。
对进档的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同分考生排序按照各省(市、自治区)的规定执行。未被填报志愿专业录取且服从调剂的考生择优调剂专业录取,未被填报志愿专业录取且不服从调剂的考生原则上予以退档。
江苏省考生录取必备条件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布为准,按照“先分数后等级”的规则择优录取。
第十九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激励措施
1、浙江省考生报考我校一批专业,全省一类科目组排名前800名的文科考生和前4000名的理科考生,录取后免除大学期间所有学费。
2、浙江省考生报考我校一批专业,全省一类科目组排名前2000名的文科考生和前9000名的理科考生,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中医学本硕连读限招生计划之内)。
3、浙江省考生报考我校二批专业,全省二类科目组排名前500名的文科考生和前500名的理科考生,确保其录取在第一专业志愿。
4、浙江省考生报考我校二批专业,全省二类科目组排名前2000名的文科考生和前4000名的理科考生,确保其录取在考生所填报的前三个专业志愿。
第二十条 为便于组织教学,学校录取考生的外语语种一般为英语。报考英语专业的考生英语高考单科成绩要求不低于100分。
第二十一条 专业报考建议。鉴于专业工作的特殊性,建议报考口腔医学专业的考生为惯用右手考生,建议报考护理学专业的考生身高在158CM(含)以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港澳台地区学生的录取工作按照中国普通高等学校联合招收华侨、港澳台地区学生办公室的有关规定和安排进行。
第二十三条 对“三位一体”、“专升本”、“高水平运动员”、“单考单招”、“基层卫生人才定向培养”等类型招生录取工作按照教育部、各相关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要求及规定的形式进行公布。考生可登录学校本科招生网查询。
第五章 入学复查、收费、奖励和资助
第二十五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各专业所属校区安排详见我校本科招生网招生计划表备注栏。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局批文和有关规定执行。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学费按专业学费和学分学费两部分计收。新生入学时按学年制学费标准预交学费,按年度结算。
中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学费每学年3325元,中药学、药学、药物制剂、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草药栽培与鉴定、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听力与言语康复学、医学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护理学专业学费每学年2500元,英语、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生物科学专业学费每学年1800元。所有专业学分学费均为每学分75元。
在第一学期开学时,中医学、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针灸推拿学专业按6325元预缴,中药学、药学、药物制剂、食品科学与工程、中草药栽培与鉴定、医学检验技术、医学实验技术、康复治疗学、卫生检验与检疫、听力与言语康复学、医学信息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护理学专业按5500元预缴,英语、市场营销、公共事业管理、健康服务与管理、生物科学专业按4800元预缴。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有优秀学生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团体设立的奖学金,实行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学费减免等多元资助政策,开通经济困难新生入学报到“绿色通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招生咨询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71-86613520
传 真:0571-86613520
联系地址: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处招生办公室(滨文校区)
E-mail地址:zsb@zcm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cmu.edu.cn
招生网址:http://zsb.zcmu.edu.cn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对以浙江中医药大学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我校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浙江中医药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若有与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